对方患有疾病可以起诉离婚。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,配偶患有重大疾病且久治不愈、严重影响婚姻生活的,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诉讼。主要情形包括精神疾病久治不愈、传染性疾病未有效控制、重大器官功能障碍等。
若配偶罹患精神分裂症、双相情感障碍等重型精神疾病,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好转,且病情严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的,法院通常会支持离婚诉求。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,证明疾病已导致婚姻关系实质性破裂。
艾滋病、活动性肺结核等法定传染病未规范治疗,或梅毒、乙肝等疾病处于活动期且存在传染风险的,可构成离婚事由。需注意举证时需包含疾控部门备案记录和传染性评估报告,单纯携带病毒状态不构成充分理由。
尿毒症、肝硬化失代偿期等器官功能衰竭疾病,或恶性肿瘤晚期等危重病情,若导致长期分居或完全丧失履行婚姻义务能力,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离婚。法院会重点考察患病方生活自理能力和经济保障情况。
先天性或后天器质性性功能丧失,且拒绝治疗持续三年以上的,属于法定离婚情形。需区分心理性功能障碍与器质性病变,后者需提供三甲医院专科诊断证明,且排除婚姻存续期间新发情况。
亨廷顿舞蹈症、地中海贫血等严重遗传病隐瞒病史结婚的,无过错方可主张撤销婚姻。对于已知病史但未告知的情形,需在知情后一年内提出诉讼,并提供基因检测报告等医学证据。
诉讼过程中建议同步进行婚姻心理咨询,部分法院会要求先行调解。患病方生活保障方面,经济条件优越的起诉方可能被判决支付辅助性经济补偿。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,医疗证明需经正规渠道获取,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可能不被采信。分居期间仍需履行法定扶养义务,abrupt终止经济支持可能影响法官对起诉方道德评价。特殊情况下可申请缩短诉讼时效,但需提供急诊记录等危急证明。
2025-04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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