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方有肾病女方可以离婚,婚姻自由原则保障双方均有提出离婚的权利。离婚与否主要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,与一方是否患病无直接关联。
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任何一方均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离婚。肾病作为慢性疾病,通常不会影响法律层面的离婚程序。法院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等因素,患病方可通过医疗证明说明病情,但疾病本身不构成离婚的法律障碍。
特殊情况下,若患病方因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,法院可能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,在判决离婚时要求健康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。但该条款仅涉及离婚后的经济补偿义务,不影响离婚请求的合法性。离婚后患病方仍可依法主张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等权益。
建议面临此类情况的夫妻优先通过协商或婚姻咨询解决矛盾,若感情确无法挽回,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。患病方应注意保留医疗记录,健康方可考虑在财产分割时适当让步,但法律未强制要求因疾病放弃离婚权利。无论选择如何,都需遵守法律程序并尽量减少对双方及子女的心理伤害。
2025-03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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