荣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,我国民法典已将荣誉权明确纳入人格权编进行保护。荣誉权与人格权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人格尊严保护、身份权益确认、社会评价维护、精神利益保障、法律救济途径五个方面。
荣誉权保护的核心是民事主体获得并保持荣誉称号的人格尊严。当个人或组织获得社会积极评价时,这种精神利益直接关涉人格尊严的完整性。民法典将荣誉权归类为人格权,正是基于荣誉与人格尊严不可分割的特性,任何诋毁、贬损他人荣誉的行为都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。
荣誉权赋予权利主体特定的社会身份标识,如劳动模范、科技进步奖等荣誉称号。这种身份标识具有人格属性,能够彰显权利主体的社会价值与成就。民法典将其纳入人格权体系,确认了荣誉带来的身份权益受法律保护,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。
荣誉权实质是对社会积极评价的专属性权利。与名誉权不同,荣誉权保护的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正式评价。民法典将二者共同规定在人格权编,既区分了自发社会评价与官方认定荣誉的差异,又统一了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框架。
荣誉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精神利益而非物质利益。荣誉称号带来的自豪感、成就感属于人格精神层面的满足,这与人格权保护精神完整性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。民法典将荣誉权人格权化,强化了对非物质性人格利益的保护力度。
作为人格权的一种,荣誉权受侵害时可适用人格权保护的全部救济措施。包括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,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这种救济体系的统一适用,体现了荣誉权的人格权属性。
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,应当重视荣誉权的人格权属性保护。对于个人而言,获得荣誉称号后要注意保存相关证书和文件;对于用人单位,在宣传中使用员工荣誉信息需事先取得同意;当发现荣誉权受侵害时,可通过向荣誉授予单位反映、向网络平台投诉、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。同时建议定期关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格权保护的最新规定,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变化,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收集证据和制定维权方案。
2025-05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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